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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相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那么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哪些?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您解答。

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哪些

第一,如果相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守约的当事人就不会因此而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就会获得可得利益。解除合同的责任在相对方,相对方应当承担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而如果守约方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赔偿可得利益,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应否赔偿可得利益的依据,是守约方是否有可得利益损失,而不是是否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两者并不冲突。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法律并未排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要解决的是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是把当事人从一个无望的合同中及时解脱出来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如果不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可得利益赔偿请求权,有可能造成权利人坐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损害效率;还可能使违约方因此获利,事实上造成鼓励违约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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