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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发生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然而并非所有的谈价行为都是要约,还存在者要约邀请。那么,要约邀请具体是什么?要约邀请发生效力的条件是什么?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约邀请发生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接纳,自然从属于要约的效力。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态度是邀请人可以随时取消、修改要约邀请,因为它只不过是一项建议对方提出要约的提议。

但当事人可以表示受要约约束,自然可以表示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要约邀请之所以不发生责任,是因为邀请人没有违反要约邀请中的有效的允诺或者要约邀请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后果。有无责任,要考虑缔约的连续过程。比如: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具有欺诈内容时,乙方因为被蒙蔽陷入错误,发出要约,甲方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这个合同的意思瑕疵恰恰是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当事人根据原来的要约邀请达成协议,该合同即可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撤销后甲方(邀请人、承诺人)构成缔约责任。由此说明,要约邀请的不真实或有其他违法情节,也可构成缔约责任。但要约邀请不会构成违约责任要约邀请的内容通过要约进入合同后,当事人的不履行,构成的是违反合同责任,而不是违反缔约之际应当遵循的互相保护义务构成的缔约责任。

二、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要约邀请的内容和要件。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只有被合同吸收后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后面要约、承诺的相应出现,则不会产生效力进而引发责任。实际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界定十分重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律盾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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