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要约人想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可以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后,要约就会生效,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有没有效力?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未作出承诺的,超过承诺期限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未作出承诺的,超过承诺期限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