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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有没有不可以撤销的要约呢?哪些情况下的要约不得撤销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

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的规定与德国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我国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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