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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某些行为或没有作出某些行为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损失,对于发生缔约过失之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中也有明确的介绍,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生效时为准;在要约未生效前,当事人还谈不上就缔约进行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也不是当事人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一方受有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一方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虽有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另一方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等,而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

(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另一方虽受有损失,但此损失并非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造成的,也不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对于如何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从法律的角度上得到相应的保护。这对于一方来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家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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