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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为了将物品送到其他地区,有时候个人或公司会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货物托运,货物托运是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认委托方和托运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货物的保管运输等相关问题,双方会进行货物合同的签订,那么在签订货物合同中需要注意什么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什么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1)如实申报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有关手续文件提交承运人。(3)按照约定包装货物的义务。(4)运送危险货物的注意义务。(5)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在货物托运中,无论是作为托运人或是托运方,各自都是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的义务,这些都需要在签订货物托运合同中加以表明,托运人在委托货物托运时,要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托运方在谋利过程中也应该去落实自己的义务,现实中,难免存在货运托运纠纷,遇到此类情况,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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