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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12
在生活中订立交通运输合同时,货物合适被认定为已经交付涉及到货运输安全风险将由谁承担的问题。故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成为近日来大家向律盾小编咨询的焦点。那么下面律盾小编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

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呢?首先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即告成立交付;若未约定地点,则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时,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有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来讲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即为回答律盾小编关于“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一问的所做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先判定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在哪,再根据是否有约定地点,是否交由承运人承运,进而才能判断合同是否交付。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向律盾继续提问,小编将继续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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