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如今,随着社会的经济交流越发密切,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出于信用风险的考虑,合同成为了大部分商业活动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物品,合同规定了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拥有的权力,那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以上就是我国与合同相关的法案之中,对于合同履行的认定标准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合同履行的认定较为严格。如果对于合同履行的认定规定仍然不理解,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是专门的法律部门。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