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最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中介拿了很详细的居间服务协议给她签,她也付了定金,但是一直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沈女士问中介,中介告诉她三方居间服务合同就可以代替买卖合同了。真的是这样吗?律盾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居间合同是否可以代替买卖合同(《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不能代替的。两者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不一样的。
买卖合同指的是,买方支付价款给卖方,卖方将买方想买的东西的所有权交付转移给买方的合同。
而居间合同(协议)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建立买卖关系,而居间合同是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但是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其他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才是买方和卖方确认买卖关系的法律文件,而居间协议是在约定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法律文书,虽然中间也会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但本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您还需要更多这方面的帮助请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