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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在委托书在载明代理的权限,代理人需要在规定的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签署合同的,那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代理权签的合同有效吗

没有代理权的人签的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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