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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解约了能否拒绝支付中介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通过房屋中介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房屋中介撮合签订合同后,委托人要支付服务费,那么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解约了能不能拒绝支付中介费?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解约了能否拒绝支付中介费(《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解约了能不能拒绝支付中介费,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定,但如果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不得拒绝支付中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纠纷的表现行为

1、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解约了能不能拒绝支付中介费,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而定,但如果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不得拒绝支付中介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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