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李**与刘**婚姻无效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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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裁判要旨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案情被申请人刘*月曾于1993年8月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四川省自贡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1994年2月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1994年11月11日再次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痊愈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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