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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案情]马*财老人生前系南平市林业部门的退休职工,终生未婚,膝下无子女。1975年,好友陈*祥夫妇见其年近退休又无子女,在征求女儿陈*妹(时年二十岁)同意之下,与马*财签订一份《赠送女儿协议》,将陈*妹送与马*财作女儿,照顾好友晚年生活。1980年马*财老人退休,陈*妹以马*财养女名义补员,同时将户籍转到马*财户下更名马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财生前未立有效遗嘱,故其临终前交养老院保管的42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扣除为老人办理丧事的12000元,马*财尚有遗产3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马-红作为马*财的养女,系马*财惟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马*明、马*强系马*财的堂侄儿,不属于马*财的法定继承人。考虑到马-红在外地工作,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兄弟俩对老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却给予老人一定程度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根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马-红分得马*财遗产24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马*明、马*强各分得马*财遗产3000元。

[法官说理]本案涉及收养和继承问题。首先,本案当事人马-红与马*财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当事人马-红被马*财收养时已满二十周岁,但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当时的法律对收养成年人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尊重当时的历史状况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确定马*财与马-红之间为事实收养关系。其次,马-红作为马*财的养女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从而确定了马-红对马*财遗产的继承权。第三,马*财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马-红作为马*财的养女,系马*财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其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马*财的遗产。马*明、马*强系马*财的堂侄儿,不属于马*财的法定继承人。但考虑到马-红常年不在养父身边,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马*明、马*强兄弟俩对马*财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却给予老人一定程度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南平市中级法院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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