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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不论做成什么样的交易,其实都是一个合同,对于合同,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台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下面,律盾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的实质性要件

预约合同既有预约的约定,又有买卖合同的约定,且明确不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没有约定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预约合同具有合同本约的实质要件。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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