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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有期限规定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1-02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可了之后,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司法强拆有期限规定吗?今天,律盾小编给大家提供相应介绍,供您参考。

司法强拆有期限规定吗

没有期限规定。

“司法强拆”的概念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律盾小编提醒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对于该问题您还有疑问,您可以咨询律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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