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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14
土地征地补偿是大家在生活中经常会聊到的话题,但是在很多时候,大家关于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知识并不是太了解。加上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较差,所以在很多时候,大家都会遇见不少麻烦。及时的了解关于土地征地补偿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大家利益的维护。那么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以下内容由律盾在线小编为您整

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村集体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这个比例不应是由村委会单方面来决定,而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来决定。例如山西省已确权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征收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相关信息: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村的土地成了抢手的香饽饽。农村的土地从所有权上来说归集体所有,但经过确权后就有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土地被征收,会给予经营者一定的征地补偿金。具体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当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按照先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再征收的大原则是不变的。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改革被称之为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

自留地指的是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也就是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能够通过这片土地生产各种农副产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简单地来说,就是村里生产大队会分给农民用于长期耕种的土地,据了解,农村每户家庭都会有个几分地或是一两亩自留地;虽然面积不大,但是如果被征地,能够拿到上千甚至上万元的补偿,农民还是要留意的!

如果您在现实生活中遇见了土地征地补偿的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的手段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律盾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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