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4
经常会发生一些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案,关于主体的问题一般很难确定,到底应该怎么确定施工合同纠纷?接下来由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的《意见》第43条规定。《意见》颁布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建设领域里挂靠产生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比较多,因此第43条操作性较差。自《解释》实施以后,对这个问题有所增加规定,但也存在不足,如对供应商等第三方问题的主体没有作规定,故做以下的探讨。

首先应区分产生各种纠纷的类型,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

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