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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书中的违约责任承诺声明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9
在建筑工程中需要签订一定的合同,就是来约束双方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在实际中也会存在着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有相应的责任承诺声明。那么这点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标书中的违约责任承诺声明

项目名称:xxxx科技产业园第一、二、三标段

致:xxxx科技有限公司:

我代表xx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投标人全称),在此做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邀标书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投标报价为建筑面积总价包干费率。即在投标有效期和监理合同有效期内,该投标费率固定不变。

3、一旦中标,我方将按照邀标书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并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义务,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如果在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监理服务不到位或发生失职行为,我方一定立即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监和监理班子及监理大纲实施监理工作,如确需变更监理人员,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业主)的同意。

5、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邀标书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投标人:xx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投标人代表:xxx

投标代理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违约责任承诺声明的内容介绍,对于不清楚的朋友来说需要做详细的了解。在实际中,这样的责任声明就是对于自己利益的保护,在工程建设中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希望本文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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