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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如何避免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房屋征收部门要制度征收方案时,一般会制度拆迁奖励的,拆迁奖励是拆迁补偿的项目之一,但并不是所有被拆迁人都能获得的,那么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怎样避免?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如何避免

一旦你按捺不住匆忙签订拆迁协议,你又会发现奖励很可能大打折扣,即时拿到了那些许的奖励费,但还是损失巨大。究竟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应对,您继续往下看。

一、明确自身房屋价值

在拆迁公告下发后,你一定要对于自身房屋的归属、价值、使用情况、周边市场价格、装修情况等了解清楚、做好记录并留存。这样一来可以确保我们对于拆迁房屋的话语权,二来在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能够更好地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拆迁奖励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以看出,一定数额拆迁补偿奖励是合法的。其是为了奖励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人。但在实践中却成为拆迁方违法拆迁的一种手段。

三、如何应对“奖励”陷阱

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被拆迁人一定要牢记,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才是拆迁过程中的核心,不要被拆迁奖励蒙蔽视线。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你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上有关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达到您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您一定不要签字,以致于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2.先补偿再搬迁才是首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要在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之后在搬迁,千万不要拿到了奖励金后就搬离,从而落入钱房两空的局面。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拆迁人避免拆迁奖励的陷阱时,首先要明确自身房屋的价值,了解拆迁奖励是否合法,看看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还要先补偿后拆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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