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应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如果审判人员不掌握当事人的离婚心理状态,就难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所以审判人员探析、掌握当事人离婚诉讼心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法律咨询:

我和我老婆同居4年,她家里一直不同意,所以我们没有结婚,但是有了孩子.现在她喜欢上了一个男的给人家再一起呢?我不知道男的名字和住址.但是是我们这里的我有那第三者男的电话.我可否通过派出所或者法律找到我老婆?

律师回答:

您好!未经登记不属于夫妻关系,现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能得到婚姻法的有效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