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价拍卖中有效成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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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业的法律文书,并对成交的有效性作了如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一条)。这是对有效成交的泛意规定,当然也包括增价拍卖方式中的有效成交。当前就增价老牌买中
一、拍卖是一种相互报价的行为,并不是竞争的必然结果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起源于公元前500多年。就买卖关系来说,参加拍卖的人根据自己对拍品的估价及自身的购买能力,在拍卖现场悠闲自得地进行讨价还价,只是这种讨价还价有各种方式,可以通过增价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降价的方式。而且这种讨价还价的方式不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展开,而是在意向购买人之间进行,最后由拍卖人根据现场所报的价位予以确认。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诉说的英文词条bidding。Bidding是bid的现在分词,而bid的与拍卖相关的释义是:出(报、喊)价(引自英汉技术词典),毫无竞争的含义,最多是根据拍卖规则你报你的价,我也报我的价,相互报价的意思。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该词的英文释义是:tooffertopayaparticularpriceforsth,especiallyatanAUCTION,丝毫没有非得一对一的竞争之义,也决无非得要在第二轮报价的前提下才能成交。拍卖法也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既然并不是非得有二位竞买人参与报价才是一种有效成交,所以硬性规定非得有二位竞买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举行拍卖会,这是对竞买人的不公,无理剥夺了他对该拍品的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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