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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的女职工享受保护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是比较大的,尤其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女职工相比较男职工而言,权利更加难以得到保护,那么对于签劳务合同的女职工享受保护吗?下面,律盾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劳务合同女职工享受保护吗

劳务合同女职工享受保护。

不管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不由名称决定。要看用工形式。用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已满16岁,女工人岗位不满50岁,干部岗位不满55岁,居于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定资格,双方订立的用工合同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调整,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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