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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国家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把控,但我们有时仍能看到,由于工程质量而引发一系列安全事故。引发工程质量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你具体介绍有关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

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典》(2020.1.1生效)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应根据具体的原因来进行赔偿和处罚。当然在工程建筑过程当中,如果有明显的违规操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相关责任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更多相关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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