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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需要签订建设合同,建设合同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单位的权利是比较多的,建设单位一般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对承包方进行监督,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建设单位有什么安全责任”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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