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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一年都是以目不暇接日新月异的速度在进行着飞速发展,不管私人还是政府的建设工程也是不断的增加,房地产行业一度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导致了许多安全事故,那么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实际上可以说在相应的施工过程当中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可以说起到了非常重大的预防安全事故的作用,一般只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该条例进行的话很少会发生事故,当然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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