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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第32题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律盾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大家复习参考。欢迎阅读了解。

32、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选项D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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