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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8-14
施工企业只有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才可以顺利的完成合同的管理目标,建筑工程合同在履行的时候也会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形。那么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的知识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6、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契约属性,决定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应按《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为评价依据。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一经生效,即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锁”一词即生动的表述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成立,包括: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

(4)、合同的标的确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具备以上要件的合同方为合法有效,方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相反,如缺乏上述必备要件之一,则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审判决实践中,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的审查范围,故在法律规定中,亦对合同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界定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调整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很多,如果均按这些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不仅与现行的合同法立法本意不符,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建筑领域的有序、正常发展。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判定,应当严格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施工合同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专门的调整,在该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即: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律盾小编认为,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方能以无效论处,而对于违反相关行政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施工合同,则不能一概给予无效的评价,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综合认定,唯此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详细请登录律盾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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