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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85)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6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可知,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检察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选项B错误。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录音虽系高某偷录,但没有违法和侵权他人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质证对象。

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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