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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3-84)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采用涉外方式送达。本题中,李-虹与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直至2014年2月,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15日);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30日)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

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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