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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及诉因表现形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9
现实社会中,许多纠纷在私下协商不一致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对此,许多人会就想知道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及诉因表现形式是什么?那么下面就有律盾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及诉因表现形式是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如下:

股东依其股东资格享有广泛的法定和章(程)定权利,当其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侵害时,当然可以自身名义对不法行为人直接提起诉讼。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尽管因股东的公司利益终极所有者地位,其利益必然会间接受到损害,但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存在的法人实体,对于公司是否和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一般无权干涉,而只能交由公司(通过其董事会)自行决定。当侵害公司权益者为完全与公司无涉的第三人时,董事会关于是否对其提起诉讼的决定,通常不会招致股东对其合理性的怀疑。但若侵害公司权益者为具有非凡身份之人,非凡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或者控股股东时,由于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会关于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就很值得怀疑了。事实上,董事会肆意豁免上述人员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怠于起诉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正是(或者说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为矫正和预防上述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广大股东造成的间接损害,法律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诉因表现形式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为董事支付过高的报酬,致使公司利润下降等。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为股东提供担保等。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诉因表现形式的内容,在公司发生纠纷时,这些法律规定能有效的帮助解决,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律盾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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