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出资从实缴变成了认缴,认缴出资的好像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不需要公司设立时就要履行出资的责任,那么股东实缴后有没有连带责任?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股东实缴后是否有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责任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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