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托管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上述委托的一般法律规定之外,还涉及到股权主体与转委托问题,国有股权和国家法人股的托管是什么意思?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律盾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国有股权和国家法人股的托管是什么意思
1、国家股的托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当国家股股权的行使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股的托管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决定即可,当国家股股权的行使主体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国家股的托管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国家法人股的托管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持有的股份。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国有企业所行使的股权的所有者是国家,即国有法人股的真正股东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为即国家的行为。而国有企业只是由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国有法人股这个问题上,国有企业与国家(具体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实质为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委托人,国有企业是受托人。
而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欲将其行使的委托权利(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使股权的权利)再次委托给了另一个受托人,在民法中这种行为被称为"转委托"。根据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得到委托人的追认,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则受托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将国有法人股的权利交由他人行使,事先应当得到其委托人(即国家,具体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的同意,这种转委托关系的合法性须由委托人(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来决定,而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是没有权利处分这部分国有法人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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