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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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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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葱丝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该民事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的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形式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性为有效。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对外为民事行为,不能对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所谓的民事行为的性质一概而论,而是应视该董事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定。只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所谓的民事行为才是代表行为,其他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要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公司的授权,以代理人而非代表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与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对外围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则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该董事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若该懂事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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