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之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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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1991年4月9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适用《中华
应该肯定,上述法律规定,的确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胜诉当事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同时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即老赖们)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人民法院对待一向被视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事诉讼,要平等的对待原、被告,平等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中,不加分析的均增加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似有不妥,具体操作起来,在相当数量案件的审判、执行中,也确有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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