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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 未清偿债务赠与行为被撤销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7
[案情]原告吴先生在被告和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借款给和先生30万元,并于2005年3月25日,在农业银行漯河支行以异地存款的方式,向刘女士的账户上存入30万元。2006年6月22日,和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漯河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面积123.88平方米)及屋内所有电器和其他设施等所有

汇区人民法院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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