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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但有些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属于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内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哪些?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婚内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内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内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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