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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哪些属于无用约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随着婚姻法越来越完善,对于婚前婚后的财产也都有了详细规定,以至于大家结婚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一定要确认婚前财产,婚后共有财产,避免财产纠纷。以下是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法律,欢迎大当家阅读。

财产分割协议哪些属于无用约定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基于三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约定,如果一方存在婚前约定婚后产权拒不变更的违约行为,通过法律途径对财产的分割依然会有一个合理的划分。如果有更多详细的法律咨询,欢迎到律盾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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