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因为老房子拆迁的关系,男方得到了安置房,但是安置房是在结婚之后才拿到手。后来夫妻感情发生了变化,双方要离婚,在这时候就有对于居住的安置房的分配上面产生了争议。律盾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婚前房产转化的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安置房是在婚前得到了的话,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当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安置房是在婚前得到了的话,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当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安置房并不是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得到的,并不能算共同财产。如果你或你朋友遇到婚前房产转化的安置房离婚时分割的具体做法,可以在线咨询律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