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离婚调解对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离婚调解是否有对质,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2、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离婚调解是否有对质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实际上,虽并无明文规定离婚调解需要对质,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