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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持哪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办理境外结婚证件时,需要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而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内容。

离婚应持哪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境外结婚证件怎样认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的规定,两个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与国内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

4、 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境外结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更多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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