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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之审批权限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1
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可以征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进行土地征收的话,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政府是需要有相应的土地征收权限的,那么,土地征收程序之审批权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律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土地征收程序之审批权限是什么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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