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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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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份额,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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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保证是共同保证。保证的份额是共同保证的关键问题。担保法规定,共同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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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对同一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份额的按份或者连带关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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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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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仅涉及共同保证消灭的特别原因。其主要有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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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国家的共同保证在成立上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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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共同保证源于古罗马法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利益。在审理涉及共同保证纠纷中法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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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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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胡*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祝*仁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礼、胡*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未偿还欠款,被告胡*礼、胡*和也未承担担保的责任。故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胡*义归还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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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某银行诉被告丁某、赵某、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丁某是借款人,现下落不明,赵某、汪某是保证人,赵某的保证是真实的,汪某的保证是由于原告审查不严,导致他人冒用汪某的名义进行的。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赵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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