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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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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有哪些特点和效力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债务承担能够有效地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承担有什么特点,它又有什么法定效力呢?律盾小编将在本文一一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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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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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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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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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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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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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现象,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破产,这时债权人应如何主张债权?下面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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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那么担保法对于保证责任的免除如何解释呢?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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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就上述问题,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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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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