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
-
刑事诉讼保证人制度的重构
彭剑鸣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保证人制度在保证人人数、条件、资格审查、退保、义务履行程序方面存在局限,立足于完善保证人制度自身、保障刑事诉讼法目的实现,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的现行保证人制度,提出从立法、司法解释两方面来重构保证人制度。
关键词:刑
-
论刑事保证人
作者:焦*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但在我国法律上存在两种保证人,一种是民事上的保证人,一种是刑事上的保证人,而作为刑事上的保证人,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却对于保证人名称、定义
-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上保证人是指保证合同中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二者有以下几点不同:民事上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刑事保证人却只能是一人进行担保;民事上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担保债务履行既可全部履行,也可部分履行,但刑事保证人只保证被取保候审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传随到,保证被
-
第一,刑事保证人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符合我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充当刑事保证人,具有外国籍、多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都不能成为刑事保证人主体。
-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主债务、债权及主合同的变更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
保证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保证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保证人不知其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保证合同,并向债权人承担无效保证合同约定的责任的,对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肖*国、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
-
保证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是指主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一样。当然,在同一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时也是不一样的。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由于其在主债中的地位、身份已定,在保证
-
信贷管理中,有些借款人暂时无法偿还全部借款,需要清息换据保证法律时效。清息换据实质上就是以贷还贷,对于以贷还贷,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借款及保证均合法有效,现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及信贷实践,对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以期对信贷实践有所裨益。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