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人
-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简要案情1993年至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纺建路办事处(以下简称**纺建路办事处)与西安市**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八份借款合同。其中,(93)第01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5月起至1995年5月;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焦化厂(以下简称焦化厂)代为偿还。(
-
保证人是指接受主债务人的委托对债权人提供保证并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负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保证人资格的问题。保证人资格是我们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倘若保证人不适格,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关于这一问题
-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
-
①主债务人不得为保证人。如果主债务人同时为保证人,意味着责任财产未增加,仍然只是主债务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作一般担保,保证的目的落空。所以,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
本案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案情]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要求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分歧]在本案中,肖某作为保证人,与
-
问:李某在某市开办了个体饭店,当时苦于没有资金,向某县农业银行贷款,县农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李某因无财产进行抵押,便请其朋友赵某为其作担保人。于是县农业银行便与李某签订了贷款合同,赵某当场在贷款合同上盖了自己的印章,李某从县农行贷款2万元。贷款合同规定,贷款
-
[案情]
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要求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
[分歧]
在本案中,肖某作为保证人,与韩某约定陆某到期不能履行
-
案情
2008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年后还款。1月后,李某恐到期不能收回欠款,便至张某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料张某已到外地打工,是时陈某因同学关系借住于张某家中,得知李某来意,陈某因感恩于张某的借住之情,便在借条上签字保证。2009年3月,张某逾期未归还欠款,李
-
[案情]
原告:市东昌物资公司
被告:华林公司
被告;胜利街道办事处
2000年5月、10月,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由市东昌物资公司担保,分别在市建行、市农行共计借款40万元,借款届满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偿还部分本息,剩余本息30万元,分别由东昌公司代偿了各有关银行。
另查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系胜利街道办事处经委于
共523条,页码:50/53页
上一页50515253下一页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