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人
-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保证人则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那么判决对保证人如何适用?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保证人则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那么判决对保证人如何适用?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在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这就是主债权的转让。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依法或依约作出,并且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债务承担有哪些特点和效力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债务承担能够有效地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承担有什么特点,它又有什么法定效力呢?律盾小编将在本文一一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房产抵押未登记】
-
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接下来就由律盾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
实践中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现象,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大致相同的时间破产,这时债权人应如何主张债权?下面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共523条,页码:6/53页
上一页12345678910下一页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