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
-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诉郑州市惠济区老鸦
-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
甲方:×××,身份证号码:
-
借款担保 2020-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另一个是自来水公司与五四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在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于两个合同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
订立合同双方:
-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
2004年3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7月21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房地产价款
-
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借款人到期后不还款,债权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日前,东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消费贷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某被判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68471.59元和相应利息及罚息,被告北京新世纪保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市斯格姆斯商业公司对宋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12月5日,工行翠微路支行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