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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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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两家生产同类方便粉丝的企业“光-友”和“雅士”,因为粉丝无明矾宣传是否真实引发法律纠纷。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了对原告**公司的商业诋毁,被判赔偿光-友30万元经济损失。这起持续一年多、轰动全川的四川首例商业诋毁案日前真相大白了。但这一案件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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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茨网络有限公司因在自己的网站上恶意诋毁同行商业信誉,被**率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侵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003年7月1日,**公司在中国聚氨酯网上刊登《声明》。声明称:“中国聚氨酯网TDI研讨会将在上海召开,近期许多客户向本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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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案 2021-02-11
2004年6月4日,余姚市**钢管厂董事长俞*灿向余姚市民营企业协会反映:近期该厂不断接到客户投诉,称“增洲”牌热镀锌钢管在杭州市工商、质监等8家部门联合抽检中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纷纷要求退货和解除销售合同。而**钢管厂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检验”怀疑很大。
余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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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家喻户晓的“?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因为合作方之间的矛盾引发了不可开交的“口水战”,随着“战斗”升级,两大公司先后在各自销售的鸡蛋产品内“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最终导致诉讼。
今天下午13时45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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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诋毁商誉行为应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如果个人为私事诽谤对方,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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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认定
“虚假”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虚伪的,捏造的。虚伪的捏造的信息是指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经营者为达到目的而无中生有的编造,经常是对产品的性能,达不到的称其能达到;没有生产能力的,甚至没有经营资格的,宣称已经拥有;对没有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没有达到某种资格认证的产品,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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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界定
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定义,而只是在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学者们一般认为对商业诽谤行为可以做出这样的法律定义: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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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00年11月21日,**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的乐*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2001年1月1日,**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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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达被告: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生酒业公司)被告:海门市**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案情]原南通颐-生酿酒总厂生产“颐-生”牌茵陈酒,后因破产于2003年12月被注销。高某竞买原南通颐-生酿酒总厂的破产财产后,于2004年1月新设立被告颐-生酒业公司,仍生产“颐-生”牌茵陈酒,酒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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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中化四平制药厂(下称四平制药厂)。被告:敦化市**制药厂(下称**制药厂)。被告:中国**报社。四平制药厂和**制药厂均为中成药血栓心脉宁的生产厂家。四平制药厂于1985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85)33060,注册商标为“双健”。**制药厂于1991年获准生产该药,批号为吉卫药准字(91)630069,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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