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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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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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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股东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股东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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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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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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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即成立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成立前“股东”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所以称为发起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也称为发起人协议,其这宗旨与目的是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其内容则主要是确定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并约定发起人之间以出资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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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别表现在隐名股东作为公司企业的实际投资人,但一般不直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负责,那么在法律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还有那些区别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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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上未更换名义的股东的地位?
依据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股权的受让人如未进行名义更换,则不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同时,即使受让人未进行名义更换,受让人仍具有实质上的股东资格,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中可以主张股东权。
股权受让人等股权的取得者,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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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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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东能够享有的权利当中,包括了收益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等等,而这其中很多人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是很了解。知情权其实是指股东能够查阅公司相关的资料、文件,那么股东知情权、收益权是怎样的呢?律盾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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