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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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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虽然采用了双轨制,但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太过简单,且视角单一。首先,仲裁法第七章的标题应改为“国际仲裁的特别规定”。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一词涵盖“涉外”,但“涉外”一词无论如何不等于“国际”,喜用“涉外”似乎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领域的中国特色。而其他国家的仲裁法在规定国际仲裁事项时,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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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所知,当前国内法学界在学习和研究《仲裁法》过程中,对于《仲裁法》之所以把两类仲裁监督分别立法并就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归纳起来,约有如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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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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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代理合同的当事人
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代理有时与通常意义上的代理含义相同,有时却不同。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外贸代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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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这就是说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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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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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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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盾网友提问:请问律师,涉外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呢?
律盾伍-怡律师回答: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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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关于仲裁申请的条件包括三项: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涉外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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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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